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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遵守有效的法律法规原则: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
用户注册的网络实名、所指向的网站或网页内容及其注册行为应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用户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网络实名的使用权归属、争议裁定,均以命名管理机构的名称登记结果为依据,充分保护企业已经取得的品牌、知识产权。
2、 名符其实原则:
网络实名必须和所指向的网站(或网页)的内容一致或/和有直接联系。
3、 网络实名指向原则:
(1) 用户能够证明其在法律上对于注册的网络实名拥有独家使用权时,此网络实名将唯一性指向用户指定的网站(或网页)。
例如:"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2) 用户不能证明自己对于注册的网络实名在法律上拥有唯一使用权时,该网络实名指向的形式为:在直达与该网络实名相关网站(或网页)的同时,在浏览器左侧显示相关网络实名的列表。例如:"长城公司"。详见本规范第三条。
4、 先付费先获得原则:
在下述条件下,先支付网络实名注册费的用户将获得网络实名的使用权:
(1)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户同时申请注册行业实名时;
(2)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户同时申请同一个企业实名、并且各方均不能证明己方对该实名拥有唯一使用权时。
5、 不承诺排名次序原则:
当浏览器左侧出现相关网络实名的列表时,3721不承诺用户所注册的网络实名在列表中的排名次序,此排名次序由系统根据网络实名的相关程度(指用户输入的词汇和实名的相似程度)决定。
6、 法定命名机构及评审机构优先原则:
当法定命名及评审机构核准或授予的名称/称号与其他相关机构核准或授予的名称/称号在网络实名注册时发生冲突,法定命名及评审机构依据法律规定核准或授予的名称/称号具优先权利 |